〈為什麼是女人〉
典型的潑婦和典型的女巫都是上了年紀的女性,也都在同一個時期被安上罪名。這兩種人各有自己的力量。老女人發出詛咒、花費「口舌」,運用他們的力量讓別人怕他們、給他們「空間」,也許還尊敬他們。......在新教徒時代的新英格蘭,女人的地位從屬在男人、由奇是丈夫知下,因此也沒提到
他們之所以嘮叨不休,可能是為了保有他們在家裡的空間。......再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種特徵可能顯示了他們的獨立思考。傳統上,嫁不對人的農家婦女總是會抱怨丈夫待他們如何不好,但現在他們這麼抱怨地時候,越來越被看成是「背叛」了他們的丈夫。(P.53-54)

〈搜捕女巫行動的結構〉
隨著搜捕女巫逐步進行,當地官方的介入也越來越明確,提出指控的人這時候希望的可能是毀掉一個女人的名譽、將他放逐或殺死。除此之外,可能也希望獲得那個女人部分或全部的財產。被當成目標的受害者可能不只一個,而是一群朋友或全家人都被消滅。(P.57)

歐洲女人首次得到完整的法律成人地位竟是以女巫的身分,首次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竟然是為了被控以巫術罪,既說明了他們有多麼無力自保,也說明現代歐洲社會的反女性主義有多高。(P.71)

〈中歐地區的獵巫熱〉
由於在1560年左右歐洲開始面臨了人口飽和、食物匱乏,以及通貨膨脹一發不可收拾等問題,統治階級「迫切需要代罪羔羊來減輕這些他們無力解決的社會災難所帶來的衝擊:貧窮、疾病、犯罪、饑荒、瘟疫、戰爭屠殺,以及革命份子帶來的動盪不安,這些都是混亂社會的特徵」。......專致的中央政府以及有心改革的教會加諸在平民百姓身上的壓力,也觸發了搜捕女巫的行動。(P.91-92)

德國為數眾多的屠殺事件,讓人們習於把厄運責怪到一個沒有防備能力的少數團體投上,用一個外來者的團體來當作代罪羔羊。這種行為造成的最大傷害就是把猶太人貶到非人的地位:既然他們不算是人,用任何方法虐待他們都可以,而且是應該的。因此,德國傳成了這種危險的習性,會對任何他們認為是不合正軌的團體加以暴力迫害。女人之為一性別團體有特別不利的條件,因為人們開始會把他們與猶太人相提並論。...兩者都被認為會帶來風暴和瘟疫。(P.99)

私生子和不正常的婚姻都會帶來嚴重的刑罰,墮胎和殺嬰則是死刑,這些都更加限制了女人對自己身體
和生活的掌控。(P.107)

〈外圍地帶的搜捕女巫〉
女人之所以受害,拉納主張是由於喀爾文教派教義的陷阱,一方面讓她們新近成為要為自己靈魂負責的成人,另一方面又怪罪他們出於自由意志選擇施行巫術:「身為女巫的(女人)變成了成年罪犯,他們的丈夫不能為其行為負責。因此搜捕女巫可以看成是一種後衛的防守行動,阻止女人享有獨立成人的地位。」拉那注意到此時的厭女主義有轉為強烈的跡象,認為原因出在蘇格蘭社會越來越父權。她指出「在父權社會中,人們恐懼女人是混亂的來源」,並且「被指控的女人是那些挑戰了父權觀點中理想女性典型的人」,認為身為丈夫、法官、牧師的蘇格蘭男人當時是在對他們所恐懼的女人更嚴加控制。她的結論是,在現代初期的蘇格蘭,「每個女人都可能是女巫」。(P.117-118)

女人的經濟地位很能解釋新英格蘭的迫害。凱囉‧卡爾森的研究顯示,繼承有產業的女人被指控的危險性很高。事實上,與財產繼承有關的焦慮是大部分指控的主因。這個社會是設計來要把財產留在男人手中的;要是一個女人沒有丈夫、兄弟或兒子,並因此成為繼承人的時候,她就很可能會受到各種騷擾,包括以巫術罪被提審。......薩倫的寡婦是可以擁有財產的,光是這一點就可能足以解釋為什麼當地的搜捕女巫行動特別激烈了。(P.119-120)

依芙‧勒文指出俄國的家庭是父權的,丈夫對妻子的行為負責,妻子則是附屬於丈夫的實體。這個文化中缺乏戀愛的觀念,婚姻是由人安排的,也沒有人認為夫妻之間應該有熱情存在;最強烈的情感聯繫是發展在母親和兒子之間。......性被認為是和惡魔有關的,而女人既然被認為天生比較有性欲,因此比較容易受惡魔引誘。要是一個男人無法抗拒一個女人,那當然是他女人本質的錯。(P.124)

德國和波蘭的許多案子相似,都顯示出要是敵人沒辦法除掉一個有權力的男人,就會攻擊他的妻子,或是等他死了之後再報仇,攻擊他比較無力自保的配偶。(P.127)

〈女人與工作〉
原來做了壞事的人面對不了罪惡感,於是將罪惡投射到原來的受害者身上,把他們說成女巫以便解決掉他們,如此就擺脫了他最惡感的來源。(P.147-148)

我的結論是女人是歐洲的邊緣工人,被放在經濟的最外緣,主要的功能是為一個少有農奴或奴隸的社會提供廉價勞動力。景氣不佳的時候,女人是頭一個被趕出去的。...不管是市政當局的法律還是父權家庭的習俗,都不容許她們公開和男人競爭或控制他們所賺的錢。因為有許多女人都支撐著單親
家庭,所以反正他們大部分的收入都會用在撫養小孩和老人身上。這就是十六世紀平民階級女人的經濟處境,而且之後越來越糟。(P.153)

〈控制女人的身體〉

G‧蓋斯曾指出巫術和強暴兩罪的法條之間有著相似之處,而兩者都對女人不利。在強暴案中,原告(女人)很難證明她所提出的指控,因為法律規定本身就懷疑是他引起了該項攻擊行為;在巫術案中,被告(女人)必須證明在他的行動(詛咒、試圖治療等等)和他被控引起的厄運之間沒有因果關聯──
但法庭的運作就建立在對該項因果關係的相信之上。(P.193)

瑪格莉特‧李斯特在判決中被形容得很適當,說他是個「女巫、施術者、男女平權論者」,....(P.207)

〈叫女人恪守本分〉
從文藝復興到起整個啟蒙運動時期,男人發展的可能性增加了,讓更多男人有受教育的機會以及就業的選擇。對女人而言卻正好相反。新的國家法規不准女人控制他們的財產和新資,把家裡的大權完全交在丈夫手上,將女人為控制生育所作的任何努力都視為非法,並禁止女人接受高等教育以及職業訓練。(P.213)

當西方男人在世界各地進行他們不凡的征服行動,他們同時也將邪惡的特質蒙混分派到其他的團體身上。如此西方男人就不會被迫自問:奴隸制度是否不道德?以巫術罪來處死女人是否錯誤?(P.2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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