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學類召集人序
文化生態學派以及文化物質論者常酒是美國人類學界的兩大陣營之依,這一陣營的大將包括哈里斯(Marvin Harris)與舍維斯(Elman Service)等人。至於另一相對的陣營則可稱為文化心靈論者,他們認為外在生態環境對文化的決定並不如文化物質論者所說的那樣重要。他們有的著重於文化內在意義的詮釋,這可舉葛茨(Clifford Geertz)為代表,另一些則著重於文化的心靈結構的追求,以法國人類學大師李維史陀(Claude Levi-Strauss)為代表。(P.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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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本書重點應為強調原始社會雖然沒有成文法律,但是基於各人自利心態以及較為牢固的婚姻習俗,人們可以依某種慣例而有文明與規範的呈現。
舉例而言,馬氏所研究的美拉尼西亞社群有以下幾種關係:
1.嚴厲的外婚制
2.住海邊與內陸的人交換資源,其交換資源的夥伴固定
3.甥舅關係需大於父子關係,舅舅供應姐妹與其子嗣的需求,而外甥為舅舅貢獻勞力→顯示為較屬母系社會
4.當一個人名譽受損時,可藉由自殺逃避或表達意願
5.巫術作為高位階者對一般人的處罰方式
他們所面對的並非白紙黑字的法規,但是社會的輿論性以及緊密互惠的制度,卻能保證大部分的人遵守規範。
而所謂犯罪,除非嚴重影響到某人的權益,仍有被包容的彈性。
舉例而言:
※規矩:外婚制
※狀況:同族系(兄妹)相愛
※親屬意見:裝作不知道
※但書:外族系和本族同時愛上一個女子,而女子偏好同族哥哥→外族人會直言此事→逼迫同族長輩正視此事
其實原本期待的是比較完整的論述的,不過比較起來更像是社會觀察,並沒有清楚寫到我想看的犯罪定因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