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影業生產成本與消費的關係在於,無論是怎麼樣的影片,觀者期待能以一定的票價獲得;而電影業本身則是成王敗寇,就算是賣座大片也不可能一次回收成本,而必須藉由票房、訂閱費甚至後續銷售的方式才能夠分次回收。也因此,需要擁有雄厚的資本,以及一定的聚集經濟效益才能夠參與電影業。電影的文本,也在這種狀況下必須要能夠迎合觀眾胃口。(P.76-77)

---

芎按:因此獨立製片少,因此IP衍生物眾多,也因此續集電影越來越多。因為這些是票房和回收利益的保證。

2.

新國際分工New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ur, NIDL:開發新的勞動力市場,並且不斷追求在各國之間取得更低的成本以及勞力→產生企業投資的不穩定因素,隨時可能抽離。(P.84)

3.

第三世界國家的人民所經驗的「比較優勢」,其實就是剝削的體驗。他們的工時長,收入微薄,生產的商品則讓他們的國家暴露於幻想之飛湍,暴露於不穩定的全球市場。他們的勞動過程則是一種「原始的泰勒化」形式。(P.85)

4.

IP法律確保了文本控制權的鞏固與強化,得利者是音像企業集團所有權人。(P.205)

5.

1913年廣告業協會年會會後,提出了〈巴爾迪摩真實宣言〉,認為廣告不應該對觀者進行誤導,試圖在之後以廣告的真實性為賣點。(P.239)

6.

電影行銷:

(1)訴諸「積累偏好」,由曾受歡迎的製作人或者續集製作來吸引消費者,也因此作者、製作人、演員會不斷被捧高

(2)必須大量製片,以求其中之一對消費者的口味,進而回本

(3)必須要有強大的行銷結構

→大型廠擁有資源的絕對優勢,而小型製片難以藉由行銷來挑戰。(P.246-248)

7.

電影公民的兩大主流說法:

(1)公共政策:可稱為「國內的」效果模式(DEM),認為電影具有潛移默化的能力,以心理為討論重點,認為影像能表現現實生活並放大檢視,各種暴力影像則可能對環境與政治造成衝擊。

(2)社會實作論:可稱為「全球的」效果模式(GEM),多於美國之外使用這個模式,以政治作為討論重點,認為影像應被控制,並能夠表現傳統、真實以及習俗。偏好「創意為主,消費主義無足輕重」。但同時,這樣的論述也忽略人民實際上可以從對異文化、流行文化中得到的愉悅感,並忽略了在這個模式下可能造成的控制、壓抑行為。(P.294-296)

8.

導引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的政策必須注意三個實務問題:

(1)企業界只以優先祭出著作權的方法無法確保壟斷,因為比起智財權,如今更看重授權、商標法

(2)在新興市場執行著作權有其困難之處

(3)在新通路執行著作權有其困難度,因為它會侵犯使用者的隱私權(P.332)

9.

有線電視的頻道增加,造成電影製片業更大的阻力。其中包括重複播放、以及太快上映,都會使得舊片無人問津、新片無人進場的結果。(P.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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